廊坊一市民买到镜像房,该认还是该退

花费全部积蓄还贷款60多万元买房,等房屋主体完工后却发现,西户变成了东户,是购房合同上房型的“镜像房”。7月10日,廊坊市大城县缴女士反映说,为了这事儿,她已经打了两场官司,一审胜诉、二审改判。而这结果与网上可查的诉讼案例,存在“同案不同判”。买到“镜像房”,该认还是该退?

据缴女士介绍,她家在廊坊市大城县,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年3月,她和家人看中大城县万澎公馆小区7号楼的一套房子。当时7号楼刚刚开建,销售人员带她参观了主体工程基本建好的6号楼同户型,说房屋位置、朝向、以及入户走向等,均与她看中的7号楼那套房相同。因为家中老人特别要求,她选择了7号楼2单元室西户型,并再三和销售人员确认过。

年5月份,缴女士首付约40万元,贷款约63万元,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另附7号楼2单元室房屋分户图一份,明确标明缴女士所购房屋位置为2单元西户,入户走向为向西。年12月份,当房屋主体基本完工,一家人心心念念住新房时,缴女士实地查看却发现,自己所购买的7号楼2单元西户,与实际户型大相径庭。和开发商多次交涉后,缴女士才弄明白,自己买的房子被“镜像”了,由西户变成的东户。

缴女士说,购房合同所附分户图上,明确标明她买的是西户,而且家里老人也不接受西户变东户。在开发商确认不能交付合同约定的西户后,缴女士提出了按照合同约定退房,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然而双方就相关损失赔付问题,却存在很大分歧。

缴女士无奈之下,向大城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大城县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缴女士一方胜诉,开发商按合同约定退房并赔付缴女士一方相关损失。

一审宣判后,开发商一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廊坊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廊坊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大城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缴女士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缴女士一方承担。

对比两次审理判决结果不难发现,造成两次判决反转的根本原因在于,开发商向缴女士提供“镜像房”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根本违约。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开发商一方认可原告购买的户型,实际在室的位置。故被告向原告交付的商品房户型、位置与原、被告约定不符,应当认定被告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原告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支持原告解除购房合同的诉求。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但二审法院认为,因7号楼与6号楼镜像施工的缘故,导致7号楼与6号楼相比,2单元东、西两户的位置发生对调。开发商与缴女士一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应系按照6号楼情况进行的约定,未考虑镜像变化。但房屋的户型、面积、楼层、朝向、价格均未发生改变。且2单元也并非靠边的单元,东户与西户不存在日照及景观、视野的差别。相关变化并不影响居住使用及购房目的的实现。故开发商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缴女士一方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实际上,关于“镜像房”引发的诉讼案例,此前就曾有过。据《人民法院报》年7月21日报道:年2月7日,张俭华、徐海英与江苏省启东市取生置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由取生置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建)一套。该合同附件一为买受房屋的平面图。年6月交房时,发现实际房间布局结构与房型图为轴对称方向,与宣传册及合同附件的图形位置相反。双方协商未成,张俭华、徐海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启东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取生置业实际交付的房屋并不影响投资、就学等合同目的。仅存在方向的反差,并不影响张俭华、徐海英的居住目的,且住宅楼每层两侧的房屋布局呈轴对称方向亦为一般常规,张俭华、徐海英据此主张取生置业构成根本违约,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一审判决驳回张俭华、徐海英的诉讼请求。

张俭华、徐海英不服原判决,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交付与购房合同约定方位布局相反的房屋且无法调换,构成根本违约,购房者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张俭华、徐海英与取生置业《商品房买卖合同》于年8月1日解除。

与缴女士提起的“镜像房”诉讼一、二审判决结果相比,江苏省启东市的这起情节极为相似的案件,判决结果竟也如“镜像”一般,耐人寻味。

“这就好比买一件定制的衣服,按照约定我明明要的是一件白色的,但商家却把一件同款黑色的交给我。”缴女士说,她和家人正准备就买到“镜像房”提起申诉。(原创作品,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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