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将正式施行。3月11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年9起企业或个人,因扬尘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被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
案件一:霸州市鑫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对砂堆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密闭案。
霸州市鑫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霸州市南孟镇西粉营村,从事公路工程行业,涉嫌未依法对砂堆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密闭。霸州市鑫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分局做出以下处罚:1、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苫盖措施。2、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案件二:霸州市鸿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对砂石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密闭案。
霸州市鸿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霸州市康仙庄镇后营村,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分局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密闭。
霸州市全兴胶合板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霸州分局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万元。
案件三:刘文龙涉嫌未对料堆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经查,刘文龙未对其负责的料堆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分局现场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该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处罚金额2万元整。
案件四: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万达天诚建材厂产生扬尘的物料不能密闭。
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万达天诚建材厂。位于大厂县夏垫镇夏垫村。从事建材行业。经查,该企业产生扬尘的物料不能密闭。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分局现场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处罚金额2万元整。
案件五:王炳人涉嫌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堆存沙子案
王炳人,主要从事沙石料储存运输经营,经查,其负责的料场北边有一堆沙子苫盖不严,部分露天堆放,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分局要求该料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廊环办号文件要求;《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对其罚款3万元。年10月11日,已缴纳罚款3万元。露天堆放砂石料已进行苫盖。
案件六:大城县杜权村宗宇建材销售部涉嫌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堆放砂石料案。
大城县杜权村宗宇建材销售部,位于大城县权村镇西窑头村西,主要从事砂石料销售。年8月2日,省厅暗查暗访执法组日常检查发现:场地存放大量砂石料,且苫盖不到位。年8月5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监察人员到该销售部核实情况,该销售部现场负责人承认苫盖不到位的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根据廊环办号文件要求。大城分局对该销售部罚款3万元整。
案件七:尹宏业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年10月22日,省委省政府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检查时,发现一施工队在对廊坊师范学院西校区院校改造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土方未苫盖。年10月24日,经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分局执法人员核实,该施工队负责人为尹宏业,省督察组检查当天,该施工队产生的土方确未苫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固安分局对该当事人处以罚款2万元整。罚款2万元整已缴纳完毕。
案件八:关占宇投资的石料存放点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关占宇投资的石料存放点,位于三河市段甲岭镇高庄子村东,从事石料存放行业,经查,料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分局现场对该企业采取立案处罚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其罚款2万元。
案件九:廊坊泉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料场未采取遮盖措施产生扬尘案
廊坊泉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文安县赵各庄镇大堡村北,从事建材行业,涉嫌未采取遮盖措施产生扬尘案。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该企业处以1.2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