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承包人同意,再次流转其承包地,是否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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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大城县的张某问:年3月份,张庄村在大喇叭上广播,称县里里有一个人想大面积的进行小麦、玉米育种,需要租赁张庄村村西紧邻县道的农户的承包地,初步定地下的租赁目标为亩,条件是每年每亩地元的土地租赁费。张某等很多村民认为,自家种地的收益,就是不算自己的工费,每亩地的纯收入也达不到每年元。如果将承包地出租出去,不但能增加收益,而且还能腾出时间到附近的企业打工挣钱。有鉴于此,张某等人均向村委会报名同意流转位于村西的承包地。县里的流转大户分别让律师与张某等每户村民签订了一份出租协议,村委会也在出租协议书上盖章予以认可。这个种植户和张某签订出租协议后,支付了张某等村民一年的租金,但并没有进行小麦、玉米育种,而是将张某等人的承包地又出租给一个养牛的养殖大户,村委会也在他们的出租协议上盖章同意。他们双方出租的条件是每亩地每年元。对于这个育种大户再次流转张某等村民承包地的事情,起初张某等人并不知道。张某等人是在养牛人开始在承包地上建养牛房时才发现的,然后张某等人找村委会才知道这个事情。但育种大户称,他租赁的张某等人的承包地期限为10年,现在10年的期限尚未到期,因此,他有权进行再次流转。本案问题那位育种大户与养牛人签订的出租协议有效吗?张某等人能否收回自己的承包地?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包、出租方式的,如受让方再行流转,应当经原承包方同意”。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五)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后,受让方未经转出方同意再行流转且转出方不予认可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本案中。育种大户租用张某等人的承包地,目的是用于小麦、玉米育种生产,这属于土地流转关系中的土地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出租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内容为法律规定所允许,因此,出租协议合法有效。本案中。育种大户未经张某等村民同意,私下将张某等村民的承包地再次流转给养牛人用于建牛场,这不但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的土地流转用途,也侵害了张某等村民自行决定是否同意再行流转承包地的权利,因此,育种大户和养牛人之间的流转协议是非法的和无效的。如果协商不成,建议张某等人依法向法院起诉。起诉时,需将育种大户和养牛人一并列为被告。诉讼请求为:要求依法确认他们之间的再转租协议无效,返还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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